案例评析
正确界定处理刑事追诉期,凸显司法智慧和司法魄力
发布人:杨立邦  发表时间 : 2020-03-10  浏览 : 5049

作者:杨 剑

一、什么是刑法的追诉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对罪行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二、我国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某单个罪名有多个量刑档时,如何确定“法定最高刑期”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类似于上述的法律规定,对某个罪行只规定有一个三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下的单一的刑期。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辩方直接以三年或者五年为“最高法定刑期”来判断罪行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而我国刑法在设计某一具体罪名的量刑时,大多数法条都针对罪行的不同情节、不同后果分别预制了对应的不同最高刑期。例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文本里面并没有对有几种不同刑期的追诉时效进行明确的指界。对上述罪名,如何先确定“最高法定刑”,再来推算追诉时效?

有一种意见是“按整条最长刑期说”。理由是:因为案件尚未审判,罪行、情节的轻重尚无法判断,公安和检察机关无从准确适用法条里面的具体款项对应的刑期幅度,只能以这个条文中规定的最长的刑期为“最高法定刑期”。也就是说,上述所列举的非法拘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法条里面有不同刑期的,按照最长的十年作为“最高法定性”,进而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期。那么,通俗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罪行之后,侦查机关在十五年内仍然有权、仍然应当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而另一种意见是采取的“罪责刑对应刑期说”。是按法条中的具体款项或罪行所对应的刑期幅度来确定“法定最高刑期”。其理由是:罪行轻重不同,刑期当然不同,追诉期限长短当然要对应地不同,应当按照罪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追诉期限。对上述的非法拘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节或者后果,就应当认定其“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相应的追诉时效就是五年,而不是十五年。

四、刑事政策规范的定论

正是由于刑法本身没有对上述争议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检索了有关刑事司法政策。这份【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都是在1985年08月21日且至今尚未声明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支持并主张了采取“罪责刑对应刑期说”来确定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我们说,最高法的答复,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意旨,就是讲究实事求是、讲究区别对待。同时,这一答复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贯要求坚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都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必然遵循,都具有刚性的执行效力和要求。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整个活动中应当严格遵照刑事追诉期限的规定,保持刑事追诉的法定性、谦抑性、罪责刑的协调适应性,实事求是,科学裁量,对确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果断撤销或者及时裁定不予追诉。

因为,依法该撤销的就撤、该释放的就放,这同样凸显了中国之治的司法智慧、司法魄力和司法文明。

注: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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