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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教授在全国廉洁文化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作主旨报告
发布人:夏亚  发表时间 : 2025-05-20  浏览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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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全国廉洁文化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在西安文理学院召开。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30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与陕西省、西安市纪委监委等实务界领导专家齐聚一堂,共商廉洁文化理论创新,共谋理论实践融合发展,共探纪检监察学科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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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任建明,陕西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陕西省纪检监察协会会长马希良,西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晓江出席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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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教授任建明作了题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初探》的主旨报告;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何增科作了题为《廉洁文化建设何以有效?》的主旨报告;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袁柏顺作了题为《正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独特路径》的主旨报告;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作了题为《<监察法>的修改与监察法学科的新发展》的主旨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作了题为《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方法》的主旨报告;清华大学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宋伟作了题为《纪检监察学学科的重点研究主题》的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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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教授在题为《<监察法>的修改与监察法学科的新发展》的主旨报告中指出,随着监察法的修订与实施,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必将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必然推动以监察理论、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学的新发展。此次修法,对监察法做出二十三条修改,在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呈现出丰富和完善监察执法措施和强化监察主体自我约束两大趋向,适应了持续深化改革条件下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监察法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监察法》的修改对监察学科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概念体系、专业理论三个方面。

吴建雄教授指出,监察法学科理论由基础理论、基本理论和专业理论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理论包括:当代中国马克思权力监督理论、习近平党的建设重要思想、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等,这是监察法学科的立论根基,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家监察传统文化是监察法学科的立论之源。基本理论即具有“发生学”意义的理论,主要包括: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之监察要论、党和国家监督的基本理论、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思想等,这是监察法学科的立论之本。而专业理论是对监察制度规范和监察实践活动规律的总结和概括。主要涉及有效运用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理。监察法的修改的科学意涵等。此次监察法的修改,不涉及监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论问题,主要体现在专业理论的多维度创新。

首先,监察主体理论的立体化拓展。监察主体理论是研究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法律地位、组织体系、职责权限、领导体制及运行机制等内容的专业理论。如修法新增派驻机构“再派出”制度,明确国家监委派驻垂管系统、国企、高校的机构可向下一级单位延伸,破解垂管领域监督盲区,推动“监察权纵向配置理论”创新。理论研究从“是否覆盖”转向“如何高效覆盖”,聚焦条块协调机制、派驻机构法律地位及权责划分,形成“中央统筹—分级负责—精准延伸”的组织体系理论。如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的深化,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强化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专责机关”的定位,丰富“监察权政治属性与法治属性统一”的理论内涵,明确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协同功能。

第二,监察权限理论的规则创新。监察权限理论是研究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的监督、调查、处置等职权的内容边界、行使规则及与其他权力协调制约机制的专业理论。如在新增强制措施的法理建构上,强制到案解决“通知不到案”问题,构建“非自愿到案措施”理论,明确其与刑事诉讼“拘传”的适用边界及程序限制。责令候查作为非羁押性措施,借鉴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原理但保持监察特色,推动“强制措施梯度化”理论发展,形成“非羁押—短期限制—留置”的层级化措施体系。管护针对自动投案人员的安全风险,创设“临时性安全监管”理论,明确7日内决定是否留置的程序衔接,填补留置与非羁押措施间的监管空白。留置期限弹性机制: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新罪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推动“重大复杂案件特殊程序理论”创新,平衡程序法定原则与办案实际需求。

第三,监察程序理论的机制完善。监察程序理论是研究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及程序正当性保障机制的专业理论。如新增措施均明确审批层级、时限要求及权利救济,将“遵守法定程序”原则转化为具体程序规则,丰富“程序正义”理论的监察法表达。又如证据收集与企业保护:明确“严禁利用职权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将企业产权保护纳入程序规范,推动“监察调查中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理论”发展,完善“公权力行使与私权保护平衡”的程序法理。

第四,自身监督理论的协同创新。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理论是研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察权进行制约监督的机制、程序和规则,以保障监察权依法规范运行的专业理论。如新增“禁闭”措施及特约监察员制度,构建“监督者被监督”的理论框架。禁闭措施作为短期限制自由手段,强化内部调查的程序制约;特约监察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监察领域的实践,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理论。权利救济体系完善,赋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明确五种申诉情形,推动“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理论”具体化,形成“权力制约—权利救济”的双向监督理论。

第五,纪法衔接理论的深度融合。纪法衔接理论是研究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相互贯通、协调配合,确保执纪执法有机统一的专业理论。新增措施在适用条件、程序规则上与刑事诉讼法形成衔接但保持特色,如责令候查的义务条款借鉴取保候审,但其适用对象、审批主体仍属监察程序范畴,深化“纪法双施双守”理论,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前提下的程序贯通,为“中国特色监察程序理论”提供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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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西安文理学院校长陈刚为吴建雄、何增科、袁柏顺、王建芹等四位专家颁发“特聘教授”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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