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严格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发布人:杨立邦  发表时间 : 2020-03-07  浏览 : 5147

作者:杨 剑

 

主要观点:刑法强调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物应当具有商品的属性或者是经营性资产,而一般的财物、物品的交易不属于强迫交易罪的交易物范畴。

 

视讯中国·为民网投诉渠道收到网友咨询:因为郝某共欠曲某、朱某的共同借款几百万元逾期未还,曲某、朱某遂约见郝某催讨。郝某因自己生意严重亏损而无钱可还。双方僵持中,谈到可以把郝某的小汽车现押在曲某、朱某手上。现场,郝某将其自购自用的近60万元的小汽车交给曲某、朱某开走。五个月后,曲某、朱某将小汽车变卖近50万元,郝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网友咨询的具体问题是:曲某、朱某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就上述问题,视讯中国·为民网邀请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剑进行分析答疑。

 

剑:视讯中国·为民网转来的这个咨询件,法治反腐研究网也收到过群众类似的来信。

 

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就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里面,确实规定有网友咨询到的这个强迫交易罪。

 

对网友提供的基本事实,我们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分析认为:曲某、朱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我们首先看看刑法有关类罪的总体规定。

 

从我国刑法结构上看,强迫交易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等,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还同时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可见,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必须同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两个法益,也就是学理上和实务中所说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我们认为,甚至可以简单地说,没有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就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债权人曲某、朱某与债务人郝某之间,单独就清偿债务而发生“以物抵债”或者是“抵押担保”甚至是将小汽车变卖过户偿还部分债务,其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发生在“郝某对其小汽车自用”的状态下,郝某的小汽车并不处于“待交易”的状态,双方之间的所有行为都不具备“商品交易”的行为特征。

 

因此,即使在郝某不是自愿的情况下,曲某、朱某的行为或者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我们再看看刑法的具体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可见,与曲某、朱某押车和卖车相关的就是这里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而第(一)项设定的对象是“商品”。那么,郝某的车是不是刑法所指的商品?

 

恩格斯对商品的性质进行了科学的总结:商品“首先是私人产品。但是,只有这些私人产品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为他人的消费,即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时,它们才成为商品;它们通过交换进入社会的消费”。

 

而且,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外延看,郝某自用的小汽车也明显不具有法律上的“商品”的特征和规制范围。

 

所以,郝某自购自用的小汽车,仅仅属于郝某个人使用的财产,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商品”。

 

至于第(四)项中规定的“强迫他人转让资产”,刑法在这里的措辞是“资产”,而不是财产或者物品,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物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强调的是交易物应当具有市场经营性质,这是立法意旨所在。而郝某的小汽车,属于自用,并不具有经营性。

 

三、当然,我们要注意,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目的要素。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条规定的行为,就是强迫交易。但是,理论上和实务界通常都会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咨询件中的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发生“押车和过户转卖”,都是为了了结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其行为法律上并不禁止。而且关于扫黑除恶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同样体现了这个精神: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可见,曲某、朱某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后,我们说,在“扫黑除恶”的斗争中,确有一批强买强卖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打击,这是法治的需要,也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决心和力量。我们相信:罪刑法定原则下,每一起案件都是经得起历史经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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