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吴建雄 |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科学
发布人:夏亚  发表时间 : 2020-06-16  浏览 : 1883

(来源:人民日报社《理论动态》第65期)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管辖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直接立案的侦查权。这一双重管辖的制度设计,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成果,弥补了实践中监察机关难以进入司法诉讼活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短板”,增强了惩治司法腐败的职权效能。深刻把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科学要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担当起检察机关的职能责仼,对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科学要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实践中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职责遭遇司法诉讼独立运行的制度梗阻,保留检察机关诉讼活动中职务犯罪侦查权,实现了与监察法的紧密衔接。不仅增强了诉讼法律监督的刚性,而且从整体上优化了新体制下职务违法犯罪的查处机能,形成了“监察调查为主体、检察侦查为补充”的反腐败职务犯罪查处格局。其科学要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调查权的权能相同,具有权源的政治性。监察调查权是监察机关基本职权,是查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定权能。检察侦查权作为诉讼活动中的法定职权,无疑是查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权能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侦查权是监察调查权的一种分享,监察调查权与检察侦查权都是查处腐败违法犯罪的执法权力。只不过监察调查的范围涵盖整个公权领域,检察侦查的范围仅限于司法领域的诉讼活动。

第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整体统一于检察权,具有内生的监督性。作为检察权的组成部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释放的反腐功能,是诉讼法律监督的刚性支撑。实践中职务违纪违规和职务违法犯罪不可能绝然分开,而是一体贯通。因此,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并不是孤立的犯罪调查活动,而是一种发现、揭露、证实诉讼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司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特殊的诉讼监督活动。

第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兼顾人权保障和权利克减原则,具有运行的特殊性。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反腐败执法权,具有与监察调查权相同的政治性,其执法效能关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因而检察机关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既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又要吸收监察法的基本精神,兼顾人权保障和权利克减原则。在律师介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问题上,应当参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介入的具体规则。

第四,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接受起诉权的程序制约,具有诉讼的关联性。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和审查起诉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客观要求侦查起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高标准、严要求对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内部规范和严格审查,确保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诉讼领域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责任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确立,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职能责任。深刻认识这一权力的职责内涵,有利于增强检察履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一,反腐执法的政治职责。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腐败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检察机关履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就要盯紧司法诉讼领域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有效问责机制,压减司法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以对司法腐败及时有效惩治,彰显党和国家反腐败坚定立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第二,强化监督的法治职责。赋予检察机关诉讼领域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诉讼法律监督的强化和拓展,使诉讼监督不仅是对“事”的监督,而且是对“人”的监督。一方面,通过对“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决策错误和审判不公。另一方面,通过对“人”的监督,对诉讼活动中反映出的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开展侦查和立案前的调查。实现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法治价值。

第三,公平正义的社会职责。检察机关履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通过加强诉讼领域法律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监督,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健全,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的履职担当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既是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党和国家反腐执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制度效能,必须在新时代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担当起检察机关应该担当的政治和法治责任。

首先,重塑司法诉讼领域反腐执法新理念。一是“监督与侦查并重”的双责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既要将发现司法人员侵犯人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行为,纳入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又要把查处司法人员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行为,作为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诉讼职权行为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在监督中发现犯罪线索、在侦查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二是“违法与犯罪同治”的统筹理念。充分认识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和诉讼中的犯罪并无天然的鸿沟,应将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与诉讼中的“犯罪”一并纳入其中。如果将诉讼活动中紧密联系的违法和犯罪拆开管辖,那么,无论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权,还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都是不完整和不周延的。三是“惩治与挽救并举”的执法理念。在司法诉讼领域践行“四种形态”的监督模式,充分体现执政党“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反腐败价值追求。不仅使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而且体现对司法人员违法问题的“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把司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二,把握司法诉讼领域反腐执法的政策策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的方面,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职务违法人员移交监察机关处置,严密的反腐法网。在“宽”的方面,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政策融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侦查中主动悔罪或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涉案人员,适当提高刑事追究的犯罪认定起点。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向监察机关提出从轻或免于法律(政务)处分的检察建议。对构成职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的,商起诉部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构成职务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起诉时提出减轻处罚建议。

实践中可探索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自首从宽建议制度”。在司法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种情形提出从宽建议。所谓自动投案型,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触犯职务违法犯罪以后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所谓如实供述是指涉案司法人员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自首从宽不要求有自动投案情节。二是“退赃从宽建议制度”。涉案人在立案侦查期间主动配合办案将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直接退还或者上交,办案部门按程序提出从宽建议。退赃从宽建议不同于自首从宽建议,其不要求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如退赃涉案人既有自首情形也有积极退赃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提出适当从宽建议。三是“揭发立功从宽建议制度”。主要是涉案人员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所涉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建议。被涉案人立功从宽有两种情形,其一,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抓获其他重大犯罪份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等等。

第三,健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一是线索受理机制。承担侦查职能的市级检察院应把市属两级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部门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汇集到负责侦查的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线索移送制度,设计好线索移送的路线图,以实现发现线索与初查、侦查工作的无缝衔接。二是初查程序机制。根据司法人员法律规定,初查程序应当包括:初查审批程序,初查方案拟定,初查的组建,采取初查措施,初查结果的处理等。三是立案程序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侦查。四是互涉案件程序规范。立案侦查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确定移送或者协办、主办、分办等。

第四,健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保障机制。1、探索建立线索搜集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检察人员在诉讼监督中对于发现线索后成案的,应当在工作考核中予以鼓励,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对发现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该表彰的表彰,该记功的应予记功。要把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列入诉讼监督办案责任制之中,对于诉讼监督中应当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而没有发现的,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2、探索建立检察与监察协调联席会议机制。为确保检察机关侦查这部分职务犯罪纳入反腐败斗争的大格局之中,不与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工作发生“撞车”,应当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纪委的组织协调。因此,可探索建立检察与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弥补“文来文往”的不足。联席会议主要就案件管辖、交办和指定管辖、案件线索通报等进行会商。对双方互涉案件及司法人员线索进行协调,从经济、便利原则出发,依法依规明确办案主体。对办案中遇到的嫌疑人控制、调查取证的阻力等困难和问题,依纪依规综合施策。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对侦查终结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3、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总结转隶前的司法人员经验,以省级院为主体,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统一研究、审查把关。以提办、交办、督办、指定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线索统一管理,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

4、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机制。在建设的内容、重点、布局等方面,需要根据修改后的侦查范围加以调整。在建设的布局上,重点是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高检院和省级院都要制定新的侦查科技装备建设规划,推进由传统的侦查模式向现在智能化的侦查模式转变,不断提升侦查统筹、科学取证、依法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健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实行“以老带新”的实战练兵。将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工作经历和经验的老同志集中起来,本着少而精、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的原则遴选适宜搞侦查的同志,进行新老搭配,以“传帮带”的形式提升侦查实战、侦查谋略和侦查策略能力。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从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出发,开设针对性和指导性强的专题培训班,围绕“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信息化依托、预警化研判、一体化支撑”等专业化技能,提升检察侦查干部履职能力。三是加强侦查人员的选任和考核。既要探索建立侦查资格准入制度,又要在实践中检验能力,严肃试用期考察的初衷。严格按照选用标准和程序,考察侦查人员专业能力。同时,注重遴选司法人员人员,完善侦查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通过培训、实战、考核和遴选等,培养出一批适应检察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侦查人才和侦查专家。

(本文作者为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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