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解析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诠释
发布人:夏亚  发表时间 : 2022-03-30  浏览 : 862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2卷第6期

(作者:吴建雄)

摘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蕴含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人民追求的价值逻辑、人民立场的政治逻辑、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人民主权的制度逻辑。在抗“疫”和发展“两手抓”的新实践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要从举国抗疫、全民抗疫的伟大斗争中吸取精神力量。坚定司法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履行司法保护人民的根本职责,把握司法造福人民价值导向,夯实司法依靠人民的法治基础,践行司法不负人民的初心使命。

关键词:疫情防控 人民中心 司法理念 价值彰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展开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和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实践,奏响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强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这场史无前例的国家治理能力的大考中,用新的实践成效擘画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法治图景。以此为视角,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要义进行多维诠释,对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为了人民

司法为了人民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人民属性决定的。人民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逻辑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就告诉我们,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司法的人民属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为了人民蕴含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无穷无尽的丰富性;而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类文明因人的实践活动而诞生。新中国的建立,掷地有声地证明了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的真正建设者。抗“疫”斗争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时间发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号召,定下了抗“疫”总方针、总基调、总原则。14亿中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特别是在武汉疫区,数千名死者家属强忍悲痛,近万重症患者顽强坚持,数万白衣天使与疫魔生死博斗,各条路上的建设者、劳动者和志愿者为抗疫尽心尽力,九百万居民困守在家默默配合。生动的诠释着人民创造历史的政治意蕴和人民史观的理论逻辑。

司法为了人民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全部职能活动,都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既要保障和支持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又要为人民群众追求健康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状态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此次疫情大面积爆发的短期之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作出安排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计委及时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执法部门紧密配合,迅速行动,准确有力的惩治疫情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特定时期的法治诉求,体现了法治为了人民、司法为了人民的价值追求。

坚持司法为了人民首先要有人民情怀。人民情怀是一种内在自觉,它由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转化而来。外在要求只有转化为内在自觉,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此次抗疫暴露出的诸多短板和弱项,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以及某些部门失职渎职、某些地方“关键少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等,从根本上说,都是沒有将“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所致。只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转化为自觉情怀,奋斗目标就会奔人民而去,根本利益就会为人民所谋,工作好坏就会以人民而定,心中位置就会数人民最高;有了这种情怀,就会把人民和自己的关系看作是主仆关系,老老实实当好人民公仆。有了这种情怀,司法工作才能做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疾苦急于一切,人民的呼声先于一切,人民安危重于一切,凡是群众拥护民心所向的事要充分发挥职责权能,尽最大的努力做好。面对重大疫情灾害,司法机关当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一般应急状态的法治要求和经济社会背景,及时调整、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和工作着力点。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重点瞄准当事人有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合理诉求得不得到重视和满足等问题,着力推进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制度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平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落实检察机关“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在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把便民利民的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通过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关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司法保护人民

司法保护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职责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切实践行。从广义上说,司法机关所肩负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都是保护人民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司法保护人民的核心要义是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权益是包括人权在内的生存、发展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保障人民权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集中体现,也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本出发点。司法机关在战“疫”中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就是在疫情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疫情非常时期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战胜疫情灾害后美好生活的向往。

司法保护人民蕴含人民追求的价值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这是中国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我们党的奋斗理想和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强调生存的优先性,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要为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由发展需要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障,并将对生存需要的满足置于优先性和前提性地位。而生存权是以生命权、健康权为基础的。在裁断制度的正义与否中,以生命权、健康权为基础的生存权被赋予“一票否决”的优先性地位,成为裁断正义的最低尺度,即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首先要满足生存权的需要,而生存权的需要首先是生命权、健康权的需要,而后指向人赖以生存的其它权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加强对生命权、健康权为前提生存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保护人民的首要任务。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和一线力量,重点保障他们的安全和权益维护,是确保其集中精力投入救治新冠病患生死之战的需要。而“故意隐瞒传播病毒行为”,具有“一个人可能毁掉所有人努力”的极大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涉医和传播病毒等的违法犯罪,是阻隔新冠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职责所在。为此,应当把握“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入罪的要求上,注意采取“入罪从宽”的解释立场。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犯罪构成在立法上均要求存在“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表述。此时,“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就是“情节恶劣”的认定要素,即定罪情节。其二,在量刑的要求上,注意采取“量刑从重”的解释立场。当具备其他“情节恶劣”要素能够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将“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解释为量刑情节。其三,在从严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在罪名的选择上从重。即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此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彼罪的犯罪构成,此罪彼罪存在轻重之分,即采用“重罪优于轻罪”的选择,而不选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从而以体现出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同时,准确理解把握“依法从严”,避免“一刀切”机械化。从严既要严厉执法、严肃司法、法不容情,也要做到严密、严实、严谨,不枉不纵。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司法保护人民,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的各种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新冠”的高传染性在短时间内得以呈现,并以超强的势头全面爆发。紧急时刻,一些地方政府的应急执法更多地赖于职能下放,即给予基层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疫情防控中个別地方出现的应急执法“扩大化”问题。特别是在“群防群治”“严防死守”的氛围中,也发生了诸如封村封路不让进出、禁止外地务工人员返城、禁止外地租户回小区、禁止医务人员下班进小区回家、直接闯进家门禁止打麻将等过激行为。对于防御期间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司法机关应未雨绸缪,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和各项审判业务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在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妥善处理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通过行政检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检院于2019年底部署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及挂牌督办45件相关案件,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应当以非比寻常的担当作为,做实做好,做出成效,以彰显司法保护人民的真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司法造福人民

司法造福人民是人民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职能彰显。司法造福人民就是有效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法治保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内涵十分丰富,其目标任务和基本内容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下的大局,就是在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前提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完善相关举措,巩固和拓展来之不易的抗疫斗争成果,力争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司法造福人民蕴含着人民立场的政治逻辑。马克思主义本质上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达到一种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彻底解放状态。毛泽东深刻指出:“从四万万五千万人民的利益出发……讨论其他任何别的问题,就是这个出发点,或者叫做立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诞生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秉承人民立场。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它是激励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正是我们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放在价值追求最高点,才能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不渝带领人民实现幸福生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需谨记“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自觉地把造福人民作为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

造福人民就要营造有利抗“疫”的司法环境。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检察、审判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与监察委、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机构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跨部门快速预警应对机制,形成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合力。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昭示正义与良知,弘扬道德与法律,彰显刑法惩治教化功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造福人民就要依法开展疫情灾害的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即将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合力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审判力度,加强检察、审判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审判工作。积极推进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建立建全相关检察起诉和公益诉讼机制,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推进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造福人民就要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以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胸怀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低成本运行两大历史任务。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打击走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妥善办理网络电信诈骗、金融诈骗、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依法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以“法律扶贫”助推“精准扶贫”,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家庭,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之中。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帮助工商个体户稳定就业,着力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营商环境。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及时发现、有效纠正严重侵害公益的各种行为,重点对网络餐饮,校园周边,农贸市场,饮用水源等重点部位和领域开展监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正确看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辩证地处理司法中“刚和柔”“点和面”“内和外”的关系,遵循公益保护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确保办理的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和审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持续聚焦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推动解决危害生态环境顽疾,为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四、司法依靠人民

司法依靠人民就是夯实司法机关的群众基础。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领导人民夺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眼下正领导人民夺取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的胜利。在这场特殊的战“疫”中,每个公民都是抗“疫”战“疫”的第一战斗力。新冠疫情防控实践再次证明,有了人民的力量依靠,司法工作才会有保障和发展,有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司法体制才会有强大的原动力。

司法依靠人民蕴含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在早期的革命实践中,我们党对人民这个概念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内涵的认识开始并不十分清晰。经历了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工人无产阶级”经典话语,到充分重视农民这个人数最多、范围最广、受压迫最深重阶级的重要性而提出的“工农”话语,并逐渐从“工农”话语变成“人民”话语的过程。在长期丰富的革命斗争实践中,毛泽东对人民概念做了集中阐释:“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无论是革命、建设或者改革开放,人民的智慧、人民的力量都是无穷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正如邓小平所言:“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功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问题,不断调适,实现自我革命,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路线实践逻辑是其重要政治密码。就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国际社会抗疫形势严峻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同波兰总统杜达通电话时指出:“战胜这次舆情给我们力量和信心的是中国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英雄。只要紧紧依靠人民,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司法依靠人民就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此次举国战“疫”,社区是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主战场,是阻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最有效防线。为坚决守住“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安全防线,广大社区工作者全力以赴、不怕繁难,强化网格化管理,实施地毯式排查,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毫不放松“测体温、做消杀、清垃圾、搞卫生”,耐心细致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居民的生活难题,在一点一滴的辛劳与坚守中,牢固筑起了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实践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都是克敌致胜的法宝。纵观近年来开展的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闹”“碰瓷”以及“套路贷”“校园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助力平安社区、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建设等专项整治,都是因为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参与,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反之,在执法办案中,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查办案件就耳不聪、目不明,只有坚持专群结合,既发挥专门机关的优势和威力,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构筑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铜墙铁壁。

司法依靠人民就要推进司法依靠人民的工作创新。深入总结和吸收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中群防群治的新鲜经验,创新探索依靠人民群众强化检察、审判的工作模式,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确保司法公正权威高效。守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实现司法依靠群众“由表入里”“落地深根”。将基层司法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建立微信群、网格走访及对接综治平台等形式,收集监督线索,拓宽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基层站、所的协调和配合,加强与农村“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的沟通联系,问计于民,虚心听取其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各种诉求,完善检察、审判机关与基层群众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构建群众参与法律监督工作的大网络,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同时,将信访接待、司法咨询、诉讼服务、监督线索流转等与群众直接面对面打交道的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提高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工作质效,以规范、文明、细心的服务获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司法依靠人民就要深化司法活动的人民参与和人民监督。一方面,坚持和完善检务、审判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虚心接受人大及其代表的意见,认真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重视興论监督,对新闻媒介的曝光、访谈、法律咨询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渠道、下访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要求。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联系,经常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审判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制度设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是实体性的,与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是程序性的,二者都符合宪法规定和司法规律。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还缺乏上位法的明确具体规定支持。因此,应秉持“转隶就是转机”基本思路和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并对其进行机制再造,重点在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环节发挥作用。实践中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各种专项清理、检察长接待日及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征求意见等活动。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这一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样落实到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之中。

五、司法不负人民

司法不负人民既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依归,又是司法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坚定笃信,还是司法“要由人民来评价”的必然要求。做到司法不负人民,就要从中华儿女众志成城、守望相助,齐心协力与病魔展开搏击,展现的坚忍不拔的顽强斗志中吸取精神力量。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司法自觉,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強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司法监督,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司法不负人民蕴含人民主权的制度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篇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郑重的书面承诺,也是国家的政权的制度设计。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如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为主体的国家政权制度设计就迅速摆在了中国共产党人面前。从新中国成立初把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并通过宪法,在探索中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形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国情的根本制度,摒弃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体现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包括司法在内各项工作的最终评判者。“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习近平总书记以形象的语言精辟地诠释了我国人民主权的制度意蕴。

司法不负人民就要把“讲政治”用心落到实处。抗击新冠疫情是一场讲政治的伟大战斗。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不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引,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重大疫情风险挑战面前的领航定向的“定盘星”作用。司法机关坚持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就要认真贯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判、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讲政治的本质要求。在党和国家监体系和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发挥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的功能作用。全面加强审判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把党建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领导力;努力打造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司法队伍,为完善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证。

司法不负人民就要把“顾大局”有机融入司法办案中。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制度优势,对发生在疫情防控期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利用现代化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进庭审实质化,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以往类似案例,让承办检察官、法官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司法决定、裁判结果形成预期。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司法目的同司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越是应急状态,越要防止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注意适度执法和文明执法。不能将“严格执法”误读为“多处罚、重处罚、快处罚”,更不能搞“一刀切”。对该“重”的要重,该“猛”的可猛,但不可万事皆“重”,万事皆“猛”。例如,对于暴力伤医、殴打抗疫人员的,对于制造假冒伪劣抗疫产品的,理应严惩,但对于大量在特殊状态下的过失,一定要以教育为主,坚持“少处罚、慎处罚”。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解决社会面上的问题,努力实现办理案件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牢固树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司法履职理念,为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司法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不负人民就要把“谋发展”做得有声有色。司法机关谋发展,就是谋求审判、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持与完善。谋发展必须融入党和国家大局。此次新冠抗疫阻击战总体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医疗卫生领域、相关科研领域乃至全国各条战线、各行各业一次谋发展的重要契机,它倒逼着我们补短版、强弱项,完善应急机制,并以此推动常态下的发展。司法机关的自身发展要做得有声有色,就要从新冠抗疫法治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全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构建“有序放权、规范用权、严格限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新格局。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切实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防腐免疫力,统筹推进市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与法院机构职能体系改革,确保审理案件的质量。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矛盾。借助外脑、引进人才,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短板”。认真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把落实检察建议抓紧做实,让人民信任、促法治落实。打好改革组合拳,不断总结和推动司法领域各项改革系统集成,促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司法不负人民就要把“重自强”持续狠抓到底。重自强就是不断提升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此次新冠抗疫阻击战总体战的一个特点,就是共产党员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奉献在前、示范在前;危情时刻发挥稳定人心、凝聚人心、提振人心作用;攻坚时刻展示才能才华、智力智慧、情操情怀。许多共产党员在抗疫一线光荣牺牲,用生命诠释了共产党人的英勇本色。司法队伍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应急条件下的党性锤炼无疑是重自强的巨大动能。要落实司法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法院检察院党组书记、院长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发挥党组成员示范引领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业务建设与政治建设融为一体,不断提升审判、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和司法审判能力:一是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深入把握法的原理、立法精神,善于从政治高度理解运用法律,善于从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情,做到执法办案与党和人民期待和音共鸣。二是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落实排查预警、防范化解、应急处置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防范,从源头、传导、转化等关键环节进行管控,发挥体制优势,打造联动共治的风险防范化解格局。三是群众工作能力。包括在司法活动中融入群众、帮助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在处置重大涉法涉诉事件时做到真情引领,实干垂范,人格服众。要全面提升智慧检务司法效能。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理念,积极拥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把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科技创新与体制变革融合起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四是舆论热点引导能力。对于媒体引发的突发事件、司法热点,做到辨识要准,反应要快,沟通要畅,处置要慎,既彰显法律政策,又体现人文关怀。五是拒腐防变能力。毫不放松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做到心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嫩,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违纪违法“零容忍”,着力锻造信念坚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

六、结语

在2020年5月召开的全国“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亮点纷呈,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制举措和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案件成为着墨关切。

依法防疫,确保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审结各类涉疫案件2736件,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3751人、起诉2521人,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出台多个司法文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化解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

扫黑除恶,在“依法严惩、强化打击、深挖幕后、综合整治”16字上持续发力。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涉黑犯罪30547人、涉恶犯罪67689人。依法深挖根治,起诉“保护伞”1385人。全国法院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2639件83912人。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操场埋尸案”故意杀人罪犯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17年前被深埋操场的冤魂得以安息。

“打虎”“拍蝇”,彰显法治反腐权威。司法与监察机关紧密衔接,与群众呼声结合、与反腐斗争结合、与基层“拍蝇”结合。2019年,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5万件2.9万人,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4234人,同比上升50.6%,已起诉18585人,同比上升89.6%。

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对性侵儿童的赵志勇、何龙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犯罪、远离侵害的制度“堤坝”正在架高筑牢。

依法防疫、扫黑除恶、“打虎”“拍蝇”、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等一系列鲜活的司法实践,带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生动诠释。

( 作者系湘潭大学二级教授、博士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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