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解析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人:夏亚  发表时间 : 2022-03-30  浏览 : 1460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2020年第3期

(作者:吴建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凝心聚力,团结奋战,众志成城。经过各方努力,防控工作开展越趋有序,防控措施推进越趋迅速,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已现积极成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史无前例的疫情中经受大考。从新冠疫情防疫的法治实践出发,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进行多维思考,于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各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权益是包括人权在内的生存、发展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也包括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集中体现,也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本出点。在战“疫”中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就是在疫情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疫情非常时期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战胜疫情灾害后美好生活的向往。

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就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主体的违法犯罪都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在防控疫情的吃劲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其意义非同寻常。历史经验证明,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才能全面系统地看待和处理问题,其决策才更科学、更权威、更有公信力,其行动才更理性、更坚定、更有效,也才能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遗留下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场范围广泛的人民战争,每个公民都是抗“疫”战“疫”的第一战斗力,同时也都必须依法积极履行防控疫情的各项义务,正确行使相关权利。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公共卫生治理共同体。在“群防群治”“严防死守”的氛围中,要坚决纠正和防止出现封村封路不让进出、禁止外地务工人员返城、禁止外地租户回小区、禁止医务人员下班进小区回家、直接闯进家门禁止打麻将等过激行为。清醒认识无论状态多紧急,无事态多严重,法治的底线都必须守住,合法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此为依法防控的核心要义。通过依法防疫的实践体验,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机能

纪检监察监督是新冠疫情防控运行不可或缺的督促、纠错和正轨力量。其防微杜渐、动辄必咎的监督机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监督。这次疫情暴露出我国法治体系的诸多短板和弱项,最要害的是某些公共卫生职能失职渎职以及某些地方“关键少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必须有的放矢地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机能,确保党和国家疫情防控的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落实到位。

强化纪检监察政治监督机能。把握党和国家监督督职能定位,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推动责任落实,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督促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督促落实社会防控全覆盖。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既全力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又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以监督实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

强化纪检监察纪法监督机能。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督促卫生健康、交通、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纪执法、追责问责,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和贪污侵占挪用救援款物、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三个区分”要求,激励防控一线干部敢于担当、全力作为。根据党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当前市场供应、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建设、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任务和做好“六稳”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战“疫”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本途径。这次疫情暴露出我国法治体系的诸多短板和弱项,其中最突出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因此,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执行有关疫情应急处置的法律规定和政令,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与此同时,在执法中做到规范公正文明。规范,就是在防疫执法中讲程序,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对防疫执法者来说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文明是指防疫执法者文明的形象,是对人的一种态度,在防疫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

严格执法把握防疫从严的刑亊政策。对发生在疫情防控中的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散布不良信息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打击。首先,在入罪的要求上,注意采取“入罪从宽”的解释立场。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犯罪构成在立法上均要求存在“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表述。此时,“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就是“情节恶劣”的认定要素,即定罪情节。其二,在量刑的要求上,注意采取“量刑从重”的解释立场。当具备其他“情节恶劣”要素能够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将“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解释为量刑情节。其三,在从严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在罪名的选择上从重。即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此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彼罪的犯罪构成,此罪彼罪存在轻重之分,即采用“重罪优于轻罪”的选择,而不选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从而以体现出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

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此间疫情防控中个別地方出现的应急执法“扩大化”问题,就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超标准、超范围,是执法的任性和失控。“新冠”的高传染性在短时间内得以呈现,并以超强的势头全面爆发。紧急时刻,地方政府分身乏术,应急执法更多地赖于职能下放,即给予基层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上级政府的指令传达可能会被下级政府误读。在未能全面领会上级指示精神之时,应急执法更容易变得机械僵化。恐慌之下执法的思维方式、语言表达以及执行手段往往容易出错。而攻击性、冲突性、极端性的应急行为,又会使事态被放大;扩大化的处理方式,使得抗击疫情仿佛抗击群体。这类执法出现偏差警示我们:应急执法必须区分清楚“故意”与“无意”两类行为。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硬性措施严厉惩处;对无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柔性措施说服规劝。所谓“正理平治”,就是执法者既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又要“奉公守法,执法如山”,这是应急执法中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关键所在。

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终局性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战“疫”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后盾。坚持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就是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既打击罪犯又震慑欲犯并警示众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各种涉法纠纷案件,要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稳定。

坚持疫情防控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对新冠疫情防控期出现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公、检、法、司”的联动机制。在各司其责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优势,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办案中公安机关加强与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检察、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现以疫情防控司法的正义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

充分发挥司法抗疫的惩治教化功能。疫情防控中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不仅体现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上,而且体现在对社会纠纷、是非曲直的最后公断和定纷止争上。通过惩恶杨善,昭示正义与良知,弘扬道德与法律,以增强公民守法的自律和鉴别能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就是司法权威的适时彰显。首批发布的十个妨害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刚刚办理的案件,且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案件类型。其中,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暴力伤医类犯罪,哄抬物价类犯罪,诈骗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等。发布的案例均有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和简明法理。通过这些案件的公示,厘清是非,表明态度,说明法律支持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惩戒什么,教育广大公民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发生在疫情防控期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利用现代化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进庭审实质化,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以往类似案例,让法官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预期。对重大恶性案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公开审理,增强公众的内心确信。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初期,在北京民航总医院发生了医生杨文被杀案。办案警察、主办检察官、辨护律师、主审法官各司其责,高速运转,既查证和确认犯罪实事,又保证被告人合法权利。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被告人孙文斌历经刑事拘留、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到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仅用一个月时间。此案力度之大、效率之高,伸张社会正义,彰显司法权威,回应了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司法期待,“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赋于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可感受、能评价的公平正义。

五、强化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要抓住防控疫情期间公众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的知识需求迅速增长的时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树立依法防疫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防疫意识。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举措。系统宣传法定传染病的界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违法涉罪追责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权威法律解读,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开展疫情防控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社会依法防疫意识。深入宣传新冠疫情防控是一场范围广泛的人民战争,每个公民既要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也要依法积极履行防控疫情的各项义务。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和决策,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公共卫生治理共同体,凝聚人民群众集体智慧、抗战精神和磅礴力量战胜疫情,共建健康中国、美好中国。

强化职能部门普法责任,提高群众依法防控的自觉性。贯彻落实“谁立法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将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活动中,持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普法创新,结合自身职能,做好社会面宣传和系统内宣传,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教育引导执法、管理、服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开展以案释法、释法析理,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网上涉及疫情的谣言和不良不实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加大对依法科学防控先进典型个人、先进典型事例和对造谣传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宣传报道,坚定主心骨、弘扬主旋律,激发昂扬斗志、震慑警示教育,共建和谐清朗的舆论环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律服务管理,建立有效普法需求沟通交流平台,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科学、理性、健康、绿色的防疫理念,提升自我预防风险、依法理性维权的能力,针对疫情出现的餐饮服务、旅游合同、医疗服务等纠纷,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做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忠实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

(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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