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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教授论文荣获2020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一等优秀作品
发布人:夏亚  发表时间 : 2021-05-25  浏览 : 2292

5月12日,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江苏举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评选出2020年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54篇。其中,一等优秀作品4篇,二等优秀作品20篇,三等优秀作品30篇。会上表彰了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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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吴建雄教授的论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双重管辖制度的多维思考》荣获2020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一等优秀作品。据悉,此文于2020年在《中国法学》第6期发表后,受到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2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人民日报《法治参阅》等智库研究机构摘发该文观点上报并获相关领导重要批示。 

吴建雄教授研究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管辖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管辖权。这一双重管辖的制度设计,蕴含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补短板、强弱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引发了如何认识和解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中的竞合问题。要实现双重管辖的制度初衷,应从理论逻辑、多元功能入手,正确把握双重管辖制度的科学要义,确立检察优先管辖原则,解决管辖中影响效能发挥的若干问题,实现侦查权运行的理念重塑、策略改进和机制重构。以下是完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双重管辖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重塑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理念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双重管辖制度和检察优先原则的确立,既是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国家反腐执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制度效能,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担当起检察机关应该担当的政治和法治责任。

随着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保留,构建检察侦查权运行的相关机制,应该确立体现检察侦查权价值目标的基本理念,这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能的重要前提。从有利于有效惩治司法腐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等法治要求出发,检察机关需要重塑三个反腐执法理念:一是“监督与侦查并重”的双责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既要将发现司法人员侵犯人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行为,纳入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又要把查处司法人员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行为,作为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诉讼职权行为的重要途径。二是“违法与犯罪同治”的统筹理念。充分认识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和诉讼中的犯罪并无天然的鸿沟,应一并纳入其中。三是“惩治与挽救并举”的执法理念。在司法诉讼领域践行“四种形态”的监督模式,充分体现执政党“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反腐败价值追求。

二、完善检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立法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全覆盖的尊重,但对检察机关在查处司法人员14个罪名案件中牵涉出来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采取监察优先,与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双重管辖制度下的检察优先原则的指向相悖。从国家监察委关于监察管辖88种罪名未包括14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范性文件看,实际确认了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检察优先管辖原则。而相关职务犯罪在侦查中牵涉出来的14种罪名之外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与监察协商的基础上仍由原案办理者并案侦查为宜。检察机关对查办14种犯罪中牵涉出来的其他职务犯罪线索实施并案侦查,既是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借鉴,又是符合侦查法理的选择。故而,建议完善检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立法设计,在互涉案件中体现原案侦查主体优先管辖原则。

三、把握司法诉讼领域反腐执法的政策策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可探索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自首从宽建议制度”。在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种情形提出从宽建议。所谓自动投案型,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触犯职务违法犯罪以后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所谓如实供述是指涉案司法人员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自首从宽不要求有自动投案情节。二是“退赃从宽建议制度”。涉案人在立案侦查期间主动配合办案将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直接退还或者上交,办案部门按程序提出从宽建议。退赃从宽建议不同于自首从宽建议,不要求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三是“揭发立功从宽建议制度”。主要是涉案人员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所涉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节,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四、健全完善侦查权运行的制度保障

第一,探索建立线索搜集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检察人员在诉讼监督中对于发现线索后成案的,应当在工作考核中予以鼓励,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发现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该表彰的表彰,该记功的应予记功。要把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列入诉讼监督办案责任制之中,对于诉讼监督中应当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而没有发现的,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第二,探索建立检察与监察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就案件管辖、交办和指定管辖、案件线索通报等进行会商。对双方互涉案件及相关线索进行协调,从经济、便利原则出发,依法依规明确办案主体。对办案中遇到的嫌疑人控制、调查取证的阻力等困难和问题,依纪依规综合施策。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对侦查终结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第三,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运行制度。总结转隶前的相关经验,以省级院为主体,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统一研究、审查把关。以提办、交办、督办、指定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线索统一管理,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破解转隶后侦查资源不足的困局。

第四,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制度。科技强侦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一条重要经验。随着检察侦查职能的整体转隶,保留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科技装备已经很少。要履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职能,就必须加强侦查科技装备建设。在建设的内容、重点、布局等方面,需要根据修改后的侦查范围加以调整。除了建设某些检验鉴定设备之外,当前要特别重视政法机关信息共享这一基础建设,还要在“智慧检察”建设中充分体现侦查的需求,使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侦查中充分发挥作用;在建设的布局上,重点是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都要制定新的侦查科技装备建设规划,推进由传统的侦查模式向现代智能化的侦查模式转变,不断提升侦查统筹、科学取证、依法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建立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对问题线索由案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健全立案审批、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采用、审查起诉证据标准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加强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经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立案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等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健全侦查办案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检察机关司法人员发生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

第六,建立侦查人才培养制度。长计划、短安排,建立省市两级侦查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实行“以老带新”的实战练兵。遴选适宜搞侦查的同志,进行新老搭配,以“传帮带”的形式提升侦查实战、侦查谋略和侦查策略能力。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开设针对性和指导性强的专题培训班,围绕“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信息化依托、预警化研判、一体化支撑”等专业化技能,提升检察侦查干部的履职能力。三是加强侦查人员的选任和考核。既要探索建立侦查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新进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又要在实践中检验能力,严肃试用期考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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