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之惩治具有根源性的治黑价值,能有效破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屡治不绝。然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的规范惩治并不能实现两者的一体化治理,"保护伞"的规制反而成为一种涉黑犯罪治理中的概率性事实,这使得上述治黑价值的实践意义大打折扣。因此,在"保护伞"惩治模式上有必要完成由"功能性评价转向合作性评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评价转向渎职性评价"、"重视包庇型‘保护伞’转向凸显纵容型‘保护伞’"、"分离型量刑转向对照型量刑"的调试,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保护伞"惩治上的有机联结,进而促成涉黑犯罪与腐败犯罪的一体化治理。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实证研究”(CLS(2016)Y02);
关键词:扫黑除恶; 保护伞;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腐败犯罪; 特别从宽;
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501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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