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法的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监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领域的主导地位。但因腐败犯罪调查性质不明,在监察机关展开腐败犯罪调查时,自身违规调查如何处置,两法皆未给予足够关注;基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是否有权介入腐败犯罪调查阶段,两法亦未对此进行立法明确。故有必要对腐败犯罪调查的律师介入问题进行研究,从腐败犯罪调查权性质入手,聚焦律师介入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而明确律师介入的角色及赋权属性。
DOI:10.15907/j.cnki.23-1450.2019.05.019
分类号:D925.2;D922.11;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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