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权的二元属性及其党规国法共治
论纪检监察权的二元属性及其党规国法共治
发布: 杨立邦  发表时间 : 2019-08-02 浏览 : 5519

摘要: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署办公的体制中寻得合理的解释方案。合署办公体制对权力属性的形塑作用,使纪检监察权承载了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且纪律检查权属性对国家监察权属性有明显的吸纳倾向。因此,虽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机构体系,继而实现了纪检监察权的国家法律治理,但由于纪律检查权属于执政党权力之范畴,是故还有必要将党内法规引入权力治理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 

基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推进合宪性审查视阈下的备案审查制度及衔接联动机制研究”(18CFX016);

关键词:纪检监察权; 合署办公; 二元属性; 党规国法共治;

分类号: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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