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吴建雄:司法反腐的法治功能与实现路径
发布人:吴鑫  发表时间 : 2019-07-25  浏览 : 754

(来源:光明日报)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腐败工作,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司法作为法治反腐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惩治和防控腐败犯罪、保障公共权力正当运行的法定职责。探讨司法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司法反腐的法治内涵

       刑事司法是关乎公民自由权、生命权的国家职能活动,必须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和普通犯罪的刑事司法虽然都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处罚,但有着不同的本质特征。司法反腐是治理腐败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对腐败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处置。

       从社会危害性看。普通犯罪即非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利侵害的行为,它的侵害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侵害行为,它的侵害对象是社会管理机器本身。二者一个污染的是水流,一个污染的是水源。

从司法程序看。非职务犯罪司法必须严格执行公检法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其中各负其责是基础,相互制约是核心,互相配合是要求,旨在防止冤假错案;职务犯罪司法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特定程序,即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起诉,交付法院审判。

       从诉讼的价值目标看。非职务犯罪的司法秉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打击犯罪是直接价值,保障人权是根本价值;职务犯罪的司法有三重价值目标,直接价值是打击犯罪,核心价值是反腐倡廉,根本价值是维护人民主权。

       从司法活动的范畴看。非职务犯罪的司法,要解决的争端与冲突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其恢复的是被破坏的社会成员间法律关系,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职务犯罪的司法,是反腐败政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腐败政治治理成果的确认和巩固,维护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和人民性。

       司法反腐的法治功能

       刑罚惩戒功能。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治理腐败、形成“不敢腐”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先决条件,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打击兼有惩处、警戒、震慑的功能。大量事实证明,职务犯罪发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上某一时期滋生犯罪同抑制犯罪两类因素的较量。增强发现犯罪的能力,对于抑制他人从事犯罪的心理具有重要作用。始终保持依法打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能够产生较大震慑效应,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

       教育引导功能。司法的运行过程和裁决结果不仅会影响人们的外在行为,也会让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产生可预期性,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司法在治理腐败中的教育引导功能与查办案件紧密结合,涉及腐败犯罪的举报、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查办阶段形成的控制犯罪高压态势、庭审阶段对法治权威的弘扬等,能够促使存在犯罪动机的人放弃犯罪,向普通民众宣扬传播法制,使人们的行为得到规范和引导,法律的规范作用得以强化和实现。

       建制防范功能。司法的过程是社会秩序的确立、维持和恢复的过程,也是被犯罪破坏的管理监督机制得以修复的过程。司法在治理腐败中的建制防范功能,源于司法自身常规稳定有序的机制。司法是一种理性化的运用法律处理纠纷冲突的方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惩治违法犯罪,能够使权利得以维护,义务得以履行,冲突得以避免,制度得以健全,管理得以加强。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惩治违法犯罪,还能够发现导致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相关管理监督制度的漏洞与缺失,维护并形成良好体制机制和权力运行秩序,达到防止同类案件再度发生的目的。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人民法院通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可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可以实现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司法机关运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预防等诉讼和非讼职能,依法查处和有效防范职务犯罪,实现以法制权。反腐查案中,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腐败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和确认,这不仅是对反腐查案成果的巩固,而且具有确保案件质量的监督制约性质。

       法律完善功能。我国目前尚无反腐败专门立法,惩治职务犯罪的依据是现行的刑法典。刑法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但难以全面、准确体现职务犯罪高智能、高隐秘性和惩治工作的特殊规律。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司法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就要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坚持依法反腐、提高查办案件法治化水平的同时,及时提出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范的立法建议。

       司法反腐的法治路径

       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司法反腐应纳入各级党委的总体工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党的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充分体现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在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强化治理和对查办重大案件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会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和程序。坚持党对反腐败执纪执法工作领导的同时,注意防止和避免地方、部门保护和利益固化对办案工作的影响,认真落实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勇于冲破阻力干扰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对非法干扰阻碍案件查办、以权压法或以纪律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的,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司法反腐与执纪反腐良性互动机制。面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的改革措施的出台,检察机关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侦查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配合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构建集信息情报、侦查指挥、上下一体、侦防一体、符合反腐败司法规律的体制模式,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执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制度,提升共同打击腐败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保障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

       严格公正司法,提高惩治腐败的法治化水平。公正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在办案程序上,把严格依纪依法作为行为准则,坚持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规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地查办案,准确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定性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违纪者受党政纪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防止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的问题发生。在人民监督上,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的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确保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者吴建雄,系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1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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