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江必新:学习宪法修正案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发布人:《法律适用》 2018年 第9期  发表时间 : 2019-07-23  浏览 : 1506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美好生活的保证书。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第五次修宪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作出一系列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制度安排,是载入中国宪治建设史册的又一里程碑。 

一、修宪符合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简称修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宪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内容加以删除、增加或者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对部分内容的修正,使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要,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一)修宪是宪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基本途径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这种说法虽然夸张,但揭示了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这一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否则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宪法作为根本法,必须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必须与时倶进。当今世界各国之宪法固然有所谓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之分,但即使是刚性宪法,也难免进行不时修改。最具稳定性的美国宪法,两百年来一共有18次修改。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通过的,已经历了24次修改。德国宪法(即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更甚,迄今已被修改58次。可见,是否修宪,以及修宪的频率,与这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其宪法是否具有最高权威之间并无特定关联。相反,宪法修改是各国发展完善本国宪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途径。

(二)修宪符合我国宪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和基本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经历了1975年、1978年两次大改。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适应新形势,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而成的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这就是现行宪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进行了4次修宪。通过这4次修宪,我国宪法得以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倶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是,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

(三)第五次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2004年第四次修宪至今已有14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从而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四)我国已形成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修宪原则

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几次修改实践,特别是这次修宪,已经系统地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宪法作部分修而不作大改的修宪基本原则。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由党领导人民进行修改和发展。要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修宪全过程,确保修宪的正确政治方向。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了修宪的基本程序。历次修宪实践已形成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然后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宪这一党领导修宪的基本工作机制,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了规定。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无论是制宪还是修宪,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使宪法修正案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真正具有权威和生命力。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同时,根据新时代新形势要求发展完善宪法,只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内容加以修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体现出党中央对宪法的尊重,是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上述四条修宪原则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法治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成熟的、稳健的修宪原则。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这四条修宪原则,不仅对本次修宪,而且对未来较长时期内修宪工作都具有规范意义。

二、宪法修正案聚焦政治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21条,有十余项内容,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聚焦政治发展,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将党中央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列顶层设计写入宪法

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方面内容,主要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按照宪法的文本结构顺序,这一板块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使其从党的指导思想上升为整个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行动指南,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在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同时,宪法修正案没有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10个字也一并写入,体现了对宪法简洁性、包容性的规律的尊重。

第三,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与此相适应,在宪法正文中规定国务院职权之一的“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将“三个文明”拓展为“五个文明”,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要贡献,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第四,调整充实国家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将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到本世纪中叶国家建设的奋斗目标写入宪法,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第五,突出“改革”在我国发展历程中的历史地位。宪法修正案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把宪法序言中两处提到的“革命和建设”修改为“革命、建设、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95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宪法修正案的这一修改,突出了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历程中的历史地位,使宪法表述的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

第六,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充实到爱国统一战线。现行宪法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定,先是在2004年修宪时,充实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这次修宪又充实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内容。这是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爱国统一战线范围的这一充实,在2015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十九大修改党章时也作了规定。

第七,将“和谐”充实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定位之中。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正文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定位“平等、团结、互助”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八,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规定外交政策的第十二自然段中,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这些修改,进一步向世界庄严宣示了我国坚持和平发展、绝不称霸,致力于与世界各国实现合作共赢的立场,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使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了更高的制度性权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一种国家责任,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拓展广阔空间、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第九,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中国共产党是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党,而不仅仅是西方政治制度语境下的执政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之一就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在正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之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修改,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从而使宪法中党的领导规范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中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一修改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二)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写入宪法

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方面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几项专门性的重要宣示和举措,在五次修宪中,这是直接涉及法治建设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具体内容为:

第一,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是第二次“法治”入宪。第一次“法治”入宪是1999年第三次修宪,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宪法正文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没有同时把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这次修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反映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基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的坚定决心,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第二,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认宪法、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是受领公职的前提条件。并且,要公开地、以诵读法定誓词的形式来承诺自己对宪法的忠诚和维护,宣誓不公开、誓言不准确则没有效力。宪法宣誓所作的承诺,也是人民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一个重要凭据。所以,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简单仪式,而且具有丰富的政治内涵和宪治内涵。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又作了修订。现在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自信,加强宪法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大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公开向宪法宣誓,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首批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领导人。这一神圣庄严的活动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的法治理念和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坚定决心,也使全国各族人民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一次生动、深刻的宪法教育。

第三,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百条关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之后,增加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里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首先是指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同时规定了立法的内容范围,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修改,为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而增加法律规范的供给,更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

宪法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国家政权组织结构:

第一,设立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的第三方面内容是设立监察机关。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总纲、第三章的有关条款作了增加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等相关表述,并将原来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监察职能删去。这些修改,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通过宪法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构,是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一次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建设廉洁中国。同时,这一改革也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就使得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架构发生重大变革,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倶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这是因为,党、国家、军队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对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党章、宪法并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为了保持“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一致性,本次修宪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了修改。这一修改,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

第三,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全国人大设立“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修改建议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首先提出来的。这一变化,不简单是名称的变化,实际上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意味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此有了宪法明文规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回应了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于设立较高规格的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呼声,必将对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通过对现行宪法颁行以来五次修宪内容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前四次修改以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议题为主,例如,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合法地位,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这次修宪没有经济议题,主要内容是政治议题,其中关于在宪法正文规定党的领导、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期限规定、规定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规定,都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可见,这次修宪的显著特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敢涉险滩、敢啃硬骨头的政治勇气和宏大战略,是彰显和增强“四个自信”的生动写照。

三、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修宪使宪法更加完善,而要充分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就必须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一)加强宪法教育

宪法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并纳入从小学到大学的国民教育体系全过程。宪法教育要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做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厚植对宪法、对人民的敬畏之心,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宪法教育内容不仅是宪法条文,而且包括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宪法教育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并与培育宪法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中央和有关地方可以考虑兴建一些宪法建筑物。目前杭州已建成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建议在北京建设一所全国性的宪法中心(博物馆)。鼓励各地以严肃、恰当方式用“宪法”命名街道、村落、广场、楼宇等。

(二)完善法律体系

宪法首先要靠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公民权利保障、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三)强化宪法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有助于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动力。这次修宪明确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宪定的专门机构。下一步,建议首先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一是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二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提出报告,这里规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职能,需要研究是否应调整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统一行使。其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上的协调机制要更加健全高效。第三,要积极研究合宪性审查的方式、纠正程序、违宪责任等问题。党中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宪法监督的领导。

(四)推进依宪执政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关键也在党。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社会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积极履职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行为规范,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好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桿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以这次修宪为契机,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夯实法治保障、汇聚磅礴伟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社会治理》2019年第3期)


 


友情链接图片
群众来信邮箱:fzffyjw@126.com 专家法律论证邮箱:zjfllz@126.com
  联系电话: 010-686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