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二)
发布人:  发表时间 : 2019-07-26  浏览 : 2369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社浙。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在实施党纪处分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五项重要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是从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纪处分工作的丰富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五项重要原则既各有主旨、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在对党组织或者党员实施党纪处分或者处理工作中,应当自始自终运用好。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党章增写了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这项党的建设基本要求,规定“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组织纪律意识、树立高标准。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严管厚爱,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员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既重视党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更重视党员的政治表现、作风表现,管严管实管细。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使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都受到约束,使违反纪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都能及时被发现和纠正,切实把“严”字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甚至犯罪。要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水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章明确规定,“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纪律对于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平等的,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不能用组织处理、问责或者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代替。执纪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涉及党员的民主权利甚至政治生命必须严肃、公正。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执纪,不能因为行为人职务、资历、地位以及所在地区行业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不能以个人的好恶选择性执纪,该查不查、该轻不轻、该重不重,要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申辩权等民主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纪律审查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刻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这既是对被审查人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在纪律审查和党纪处分工作中,就是要把事实作为出发点,眼着事实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反对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盲动情绪、不能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不能因为目的正当而規避程序、忽略手续,不计方法不计后果。

四是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初核、立案、审査、审理、决定和批准处分、处分执行等每个环节,都要注重发扬民主,按规定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违纪党员本人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坚持“四个服从”,按照党章和相应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处分或者处理。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如有违反即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级党委、纪委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受处分的党员必须执行不得顶着不办,拒不执行。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纪律,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施以纪律惩戒。有些违纪行为,党员一旦实施就表明他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其必须依纪开除党籍。另一方面,并不是处分的人越多越好,给予的处分越重越好。因为,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对违纪行为人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坚决拔“烂树”,也要着力救治“病树”,保护好“森林”的生态健康。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在执纪工作中,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同志的功过是非,不要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对轻微的失误或者已经作过处理的问题抓住不放。要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以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违纪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要重教育、重挽救,决不能将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还要注意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效果。在决定具体处分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执纪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不能马马虎虎、粗枝大叶,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

2003年《条例》分五条规定了党纪处分原则;2015年修订时整合为一条,采取列项的方式作出规定;此次修订落实党章要求,将第(一)项原则中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修改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在“注重抓早抓小”之后,增加“防微杜渐”的规定。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卫作总体要求的规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平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章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对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向本人反馈澄清;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说明自,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款。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只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等。党员,即所有具有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职务的普通党员。对于违犯党的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不适用《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将“受到党纪追究”修改为“受到党纪责任追究”,以使表述更加准确。

 

 



友情链接图片
群众来信邮箱:fzffyjw@126.com 专家法律论证邮箱:zjfllz@126.com
  联系电话: 010-686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