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研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人:杨立邦  发表时间 : 2019-08-03  浏览 : 149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中,监察法处于源头性、引领性的重要地位。腐败是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惩治预防是反腐败的执法监督的政治权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性,决定了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性质定位,这与“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并不矛盾。人大是国家监察的权力来源,国家监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对人大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维护人大机关权力依法规范运转。监察调查虽然与刑事侦查具有相似性,但监察调查权整体统一于监察职能,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开展监察调查,并实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监察法没有规定留置阶段律师介入,体现的是公职人员权利克减理念,这也是监察程序区别于刑事程序的重要体现。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研究”(17@ZH02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监察法; 监察权; 全面依法治国; 法法衔接;

DOI:10.14100/j.cnki.65-1039/g4.20190723.001

分类号: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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