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差异难以消弭,多边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有赖于各参与国之间的妥协,组织架构较为松散,条约规定较为笼统,导致现实操作性不强。相较而言,双边机制下的个案合作具有更高的使用率和成功率,是我国当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合作形式。为有效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我国已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犯罪分子携款外逃的主要目的国建立了双边合作的常态机制并取得良好成效,不但改善了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不统一、成效不理想的现实困境,也对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起到良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制度反腐视野下没收行贿获利的研究”(16XFX001);
DOI:10.16326/j.cnki.1008-7168.2017.05.011
分类号:D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