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与涉腐防控论坛为建设“廉洁之路”献计献策
发布人:杨立邦  发表时间 : 2019-07-22  浏览 :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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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讯中国北京讯(通讯员 吴鑫)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的重要指示, 2019年7月17日,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一带一路”建设与涉腐风险防控论坛。中央纪委、中宣部、高检院、中央党校、司法部、国家发改委、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国家机关和高校领导专家及企业界人士300余人参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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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学术顾问李步云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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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原组长、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顾问岳宣义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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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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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正局级研究员、宏观经济专家宋承敏

    论坛认为,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要牢牢把握“合规”这个总抓手。专家通过对相关事件的诱因分析,强调“走出去”企业合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对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阐明我国、日本、德国等国一样属大陆法系,而美国、英国这些国家属英美法系,他们与我们的法系理念之间差距比较大。所以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企业按照国内法律要求,到西方国家去投资的时候,可能就面临水土不服,理念不同的问题。因此需要重视企业合规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的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的框架,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合规风险意识、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这样才最大限度的规避对外投资经营风险,防患于未然。

    论坛指出,涉腐防控是“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专家指出,截至20194月末,我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87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建设成绩斐然,充分展示了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和“一带一路”的发展潜力。但是应该看到,一带一路建设在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沿线国家党派众多、政府更迭频繁、经济政策变化快、投资建设发展环境相对封闭等现实因素。而且,沿线各国民族较多、文化习惯差异较大,反腐败法律体系各异,对于腐败和贿赂的界定与认识存在明显不同,加上监管距离较远,使跨国业务更加容易滋生腐败,危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非洲一些国家腐败严重,项目建设风险巨大,已有一些企业深陷其中,亟需拿出对策方案。涉腐防控研究就是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涉外企业合法合规建设,有效防止涉腐等法律风险提供智识支持。

    论坛强调,要加强国际认可的、客观公正的中国廉洁评价体系建设。专家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我们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廉洁风险的影响程度是最重的、最大的。当前,世界上较为知名的评价体系有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企业透明度报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OECD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廉政风险评估指南》,《ISO37001反贿赂体系》等相关指数。这些评价体系成立较早,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已经形成,相对科学和客观,对我国企业“一带一路”建设影响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因这些评价体系不是“中国发起”,不排除在执法过程当中有一些政治倾向,未必能够完全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国的情况和中国企业。因此,必须建立我们具有话语权的评价认证体系,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水平。其研究团队正与相关机构积极合作调研并构建我国的廉洁评价体系。为此,为强化“一带一路”建设,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双边政治外交关系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在企业层面应强化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一带一路”为廉洁之路。

    论坛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制度和境外资产监管制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已有相关境外投资制度,但运行状态不是很理想,需要进一步地细化完善;在我国境外资产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在立法和制度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安排、相应的巡视和监察制度存在跨越国境的主权壁垒、在司法层面上反腐败政治司法制度与经贸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些冲突。所以,要完善我国关于境外投资的立法和基本制度建设;要强化“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协定的个性化与反腐败条款的特色化制定,突出各国的不同特色,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要创新“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巡视和监察机制,如在我国驻沿线国家的领事馆增加审计监督科室,代行国内审计监察职责,规避资产监督的主权壁垒;制定单独的国家反腐败法和海外企业反腐败法律,强化对境外资产投资和资产的监督和涉腐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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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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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系教授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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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高管教育中心主任助理赵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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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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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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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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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蔡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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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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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一带一路”法律风险研究人员王晓青 

     论坛认为,要综合施策,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水平和能力。专家指出,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当前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中,排到第四位的是企业合规风险。企业合规建设已经成为企业对外投资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为此,“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企业,首先应做好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是要保持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底线意识;其次要做好前期的调研,把握好宏观的投资环境,了解纠纷解决机制中对外投资当地国的态度和执法司法情况;第三,要注意与合同有关的事宜,重视合同框架协议,积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严格按照约定办事,合理安排争议解决的机制;第四,要外部承担社会责任和内部整合企业文化,有效和当地进行融合;第五,要用好东道国政府、本国政府保险机构综合媒体资源来尽量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有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才能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带一路”的廉洁性和企业的积极性。 (编 辑:  康 智   吴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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